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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中心»政策法规★维权» 讨百万欠薪不及时 高管败诉(2012-02-06)

当初合同约定,公司为洪灵提供70万元的年薪,另提供110万无息借款。实际洪灵拿到每月2万元左右的月薪但当时并未提出异议。当公司讨要110万借款时,洪灵将东家告上法院索要百万欠薪。

早报记者 李燕 通讯员 李鸿光

合同约定的70万元年薪实际变成了2万元左右的月薪,曾任昆明南连高速有限公司副总的洪灵(化名)在事发几年后将东家告上法院索要百万欠薪。

近日,静安法院一审认定,洪灵在实际领取2万元左右月薪长达一年多的时间未提出异议可视为双方以行动修改了劳动报酬。其次,根据法律规定洪灵应在少发薪酬的1年时间内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及向法院起诉,而洪灵诉讼时已超过该时限,据此法院判决对洪灵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要求归还借款引发

2007年5月,洪灵与盛北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的附件约定,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洪灵在盛北公司处担任昆明南连高速有限公司副总,盛北公司按年支付洪灵税后工资70万元。同时,公司还为洪灵提供无息借款110万元。同年6月初,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洪灵向公司借款110万元,期限为3年。

合同签订后,自2007年6月起,公司每月向洪灵支付工资至2008年10月。其中2007年6月至7月为人民币2.5万元;8月为17335元;9月至12月每月为17839元;2008年1月至2月每月为19527元;3月至9月为每月19431.52元;10月为19627.08元。

2011年8月15日,盛北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洪灵归还借款110万元,获法院判决认可。同年9月,洪灵申请讨薪劳动仲裁,被劳动仲裁委认定该请求已超过时效而不予受理。此后洪灵又起诉至法院。

洪灵诉称,考虑到盛北公司允诺的工资较高且需要在昆明工作,2007年5月双方签署劳动合同后,洪灵为保护自身的权益提出由盛北高速提供一笔款项以作为向洪灵支付工资的保证。因此,盛北公司分别在当年6月4日及11月1日,以借款形式向自己提供总额110万元,作为支付工资保证。岂料,2011年8月,盛北公司却起诉讨要这笔钱款,法院判决洪灵归还这笔钱款。故起诉盛北公司支付2007年6月至2008年12月的拖欠工资110.83万余元。

离职近3年未提出异议

法庭上盛北公司辩称,洪灵是从2007年5月23日至2008年10月在盛北公司处工作,公司按月支付了洪灵的工资,不存在拖欠现象。还认为洪灵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工资,亦超过了诉讼时效,不认同洪灵诉求。

根据无争议证据显示2007年6月洪灵入职后至2008年10月其离职,盛北公司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年薪,而是改按月支付工资,签收凭证上明确了发放栏目。据此,法院认定洪灵应知晓公司按月发放的是月工资,但在公司发放一年多时间内,公司支付的总额不足合同约定的70万元,洪灵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在离职后近3年内也未提出异议,可视为双方以行动改变了对工资报酬的合同约定。尽管洪灵表示签约后,公司向他支付了110万元,是对他工资报酬的保证,但按相关证据反映,该款项双方一直是以借款形式保存,且公司不认可洪灵的陈述,而且洪灵未能提供证据。

作者:不详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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